北京市劳动仲裁2017年案例十:外国人就业须审核就业许可范围不可越
来源:百度 日期:2019-12-25 浏览

案例:2015年8月1日,某外国公民约翰与上海某网球俱乐部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约翰在北京市某区从事网球教练的工作,由北京某体育文化公司对其进行日常工作的领导管理,并按月支付其工资。该俱乐部为约翰先后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工作签证以及居留许可证。为此,约翰于2015年12月28日获得了有效期至2017年9月29日的《外国人就业证》。约翰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一直在北京市某区从事网球教练工作。2016年11月2日,约翰因北京公司拒绝发放其工资而辞职,并于当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认为,约翰所持有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明确了约翰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就业区域仅限于上海市,而约翰一直在北京地区工作,违反了关于就业区域工作的许可范围。因此,约翰属于非法就业,不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故对约翰的要求不予支持。

评析:外国人就业证仅在许可就业区域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3条规定:外国人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第23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从上述规定看,外国人就业证仅在获得许可的就业区域、就业单位以及职业范围内有效,此三项内容实际发生变化而未依法重新办理就业证或者变更就业证的外国人属于超出工作许可范围工作,应当被认定为非法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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