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案例8:单位集体出游遇车祸法院认定为工伤
来源:百度 日期:2019-12-19 浏览

[案例]

1998年4月10日,某市某银行储蓄科在科长带领下,一行14人集体到成都春游。当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时,因躲避前方标志,与右护栏相撞,造成重伤3人,轻伤1人的交通事故。职工李某受重伤,骨盆、右髋关节等多部位骨折、挫裂伤。1999年4月,李某向当地所在区劳动局申请工伤情质认定,区劳动局调查后认为李某不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所在区法院审理后也认为,储蓄科的出游活动不具备公务性质,遂判决维持区劳动局的认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又向该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二审判决,要求当地劳动局必须对受伤职工李某作出工伤情质认定。

[评析]

李某在此交通事故中受重伤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是:集体外出春游是不是公务活动。本案中某市某银行储蓄科由科长带队集体到成都春游显然不是其职工李某与他人相约外出春游的私人行为,系全科性的集体活动,是其工作的外延,属于公务活动。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八款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可见,某市一中院二审要当地劳动局必须对受伤职工李某作出工伤性质认定的判决是公正合法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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