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集团调用下属企业职工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来源:百度 日期:2019-12-13 浏览

冼祯祥等六人与广西北流炻瓷厂及其上级单位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1997年诉到法院。该案经过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审、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作出【2002】民一抗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从该案引申出的结论为:集团企业的下属控股企业为独立法人,集团不能因控股地位直接承接下属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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