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引进境外人才和智力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qiyuandfyc 来源:安徽人社厅 日期:2017-06-29 浏览

安徽省省级引进境外人才和智力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引进境外人才和智力经费(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经费)使用管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引智工作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引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常规项目、重点项目)、引进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以下简称示范推广项目)资助和引进境外人才奖补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省外国专家局负责按省财政预算要求编制引进人才经费预算、使用资金和监督管理。各市外国专家局、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省外国专家局做好引进人才经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引进人才经费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挥杠杆作用,解决关键问题。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常规项目是指通过引进境外人才和智力,解决技术和管理难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的项目。经费资助范围包括境外专家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专家生活费、零用费、翻译费、技术资料费等;年度资助标准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重点项目是指已列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省及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行动,或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前景,实施过程中引智工作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且引进境外专家来皖累计20天(按人次计)以上的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境外专家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专家生活费、翻译费、科研经费、工薪(报酬)补贴(按不超过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工薪的60%核算);年度资助标准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示范推广项目是指引进境外人才、智力和技术,其成果推广后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资助范围包括接待境外专家费用、境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国内种苗调配及专家从境外带入的资料、仪器等在消化、吸收、推广引智成果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年度资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引进境外人才奖补经费,用于在引进境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引智机构。资助范围包括省级引进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引进境外智力示范单位、海外引智工作站、境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单位,年度资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经费预算和拨付

第九条 每年8月30日前,根据省外国专家局要求,各引进人才项目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计划、预算。省外国专家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引智需求,编制下一年度引进人才经费预算。

第十条 引进人才资助项目实行先实施后资助的办法。每年9月30日前省外国专家局根据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将当年度已执行项目的资助经费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9月30日之后执行的项目须提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报告,否则视同该项目当年未执行,并调整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常规项目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专家来华国际机票发票、电子客票行程单复印件、护照首页及出入境签证页复印件、《项目执行情况表》。重点项目单位除了报送常规项目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报送专家工薪或报酬支付凭证以及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

示范推广项目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项目工作总结、《项目执行情况表》和开支明细,省外国专家局依据项目示范推广绩效考核情况审核拨付经费。

引进境外人才奖补经费,依据本单位上年度引进境外高层次人才情况,经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后核拨。

第十二条 获资助(奖补)单位收到省外国专家局拨款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外国专家局开具加盖本单位财务章的正式收据。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获资助(奖补)单位须对引进人才经费按照项目进行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获资助(奖补)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对预算支出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各类支出做到凭证合规、内容真实、填写正确、审批手续完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有效。获资助(奖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监督制度,每年对引进人才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查,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各市外国专家局、省直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划分,切实履行对引进人才经费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核销材料的审核和对引进人才经费的监督检查。省外国专家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不定期地对引进人才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发现违规使用引进人才经费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引进人才经费、追究项目单位领导责任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外专百人计划”的经费资助、使用、管理参照《安徽省“外专百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皖人社发〔2016〕40号)执行。国家级引进人才经费资助、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09〕6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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