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管理办法
日期:2021-03-01 浏览

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工作的落实与管理,规范就业创业见习行为,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5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见习工作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 吸纳符合条件的青年和毕业生进行 3-12 个月就业创业见习,支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见习包括就业见习、创业见习和机关事业单位(指公益一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三类。

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期限,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协商合理确定。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就业见习人员为毕业前6 个月且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学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创业见习人员为毕业前6 个月且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学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港澳台大学生和通过教育部相关学历学位认证机构认证且毕业后2 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人员为离校2 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见习的主要目标是帮助青年和毕业生提升综合素 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创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第六条 每名青年和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见习。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见习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 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见习相关政策;

(二)制定辖区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认定本级见习示范基地;

(四)组织开展见习监督、检查及评估。

(五)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市见习工作,负责组织见习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九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当地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见习计划;

(二)组织开发见习岗位,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介和形式向社会、青年和毕业生广泛发布;

(三)受理、初审用人单位申办见习基地资格;

(四)受理、审核见习报名申请;

(五)组织见习基地与青年和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引导符合条件的青年和毕业生参加见习;

(六)统筹调剂辖区内见习人员资源;

(七)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八)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

(九)负责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认定

第十条 就业见习基地和创业见习基地认定实行审批制,机关事业单位见习基地认定实行报备制。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的认定,应当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并考虑不同专业青年和毕业生的实际需求,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并对见习工作有积极 性;

(二)制定完备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计划和考核机制,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各类青年和毕业生的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青年和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四)能够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六)就业见习基地重点吸纳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较好、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

创业见习基地须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成立或由政府批准设 立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载体内运营,经营时间 2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能够提供一定技术含量岗位,员工不超过 30 人的创业企业。

第十二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 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分厅及“皖事通”平台向其注册地的市、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现场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 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 30 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见习基地有效期 3 年。3 年期满考核评估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五)市级见习基地。对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各方面条件较好的且每年能提供不少于 20 个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申报市级见习基地。县(市)、区(开发区)级见习基地具备市级见习基地条件,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直接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推荐,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确认

后,晋升为市级见习基地。

(六)创业见习基地。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企业申报市级创业见习基地,县(市)、区(开发区)级创业示范园区的企业申报县、区级创业见习基地。申报创业见习基地的企业,须经创业示范园区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管理部门认可推荐。

第十四条 市级见习基地可参加国家级、省级示范见习基地评选认定。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管理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 1 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并将见习协议书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四)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使用社保卡或银行卡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解除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见习的。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应自觉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允许擅自提前结束见习活动。见习人员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十九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对见习基地监管,防止以见习代替正常用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可出具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证明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市场就业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人员,应依法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五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见习补贴资金项目:

(一)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0 元,其中财政补贴每人每月

1400 元。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0 元,由财政全额承担。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见习基地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 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费。

(二)见习指导补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认定的见习人数,财政按照人均 200 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见习指导补贴。

(三)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及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保险赔付额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认定的见习人数,财政按照人均100 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

(四)提前留用见习补贴。对见习期内(须见习满 3 个月),提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财政给予剩余期限

(原则不超过 3 个月)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五)留用见习人员奖励。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人员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员 50%以上(因见习基地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见习留用人员除外),见习工作规范的见习基地,根据吸纳见习就业人数,由财政按照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奖励。

(六)就业、创业见习补贴项目,包括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见习指导、见习人员相关保险、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等 4 项补贴和留用见习人员奖励。机关事业单位见习补贴项目,包括见习人员基本生活和见习人员相关保险 2 项补贴。

(七)以上财政补贴资金从各级配套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 支。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助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三条 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一)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见习基地在完成见习工作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分厅及“皖事通”平台“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专区“见习补贴” 模块,按季度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2. 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16-24 岁失业青年只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 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4. 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发放证明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月将见习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见习人员提供的 社保卡或银行卡中。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

2.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青年见习人员补贴申请表。

(二)见习指导补贴

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配备见习带教老师的见习基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指导补贴。申请见习指导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指导补贴申请表;

2. 合肥市见习指导人员花名册;

3. 见习指导老师身份证复印件。

(三)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

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见习基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申请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合肥市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申请表;

2. 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保险材料;

3. 合肥市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花名册。

其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人数,经办部门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保险材料直接向财政申请拨付。

(四)提前留用见习补贴

见习期内,提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留用人数,按年度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提前留用见习补贴。申请提前留用见习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合肥市提前留用见习补贴申请表;

2. 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3. 合肥市提前留用见习补贴花名册。

(五)留用见习人员奖励

见习期满,留用见习人员符合奖励条件的见习基地,于次年第一季度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分厅及“皖事通”平台“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专区“见习单位奖励”模块,按年度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留用见习人员奖励。申请留用见习

人员奖励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合肥市留用见习人员奖励申请表;

2. 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3. 合肥市留用见习人员奖励花名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公示无异议,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见习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五条 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 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见习岗位多、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科技含量高的见习基地,各县(市)、区(开发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资金扶持并优先为其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青年和毕业生参加见习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大力宣传见习政策以及见习后成功就业创业的典型,引导更多青年和毕业生参与见习活动。要及时推广见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积极承担见习任务、管理规范、成效好的见习基地典型,推动更多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青年和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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